项目名称 | 天津泰达数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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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4.09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7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15 |
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泰达数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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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W3MEXE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气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办公用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建筑材料销售;销售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天津弘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0 | |||
天津博创信息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 |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 20 | |||
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5 | |||
天津宜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292.4 | 51.21 | 51.2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12.64 | 495.63 | 617.01 | ||
审计机构 | 天津尤尼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06.83 | 201.25 | 201.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27.4 | 609.14 | 818.26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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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681857041J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400001141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1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公开转让所持天津泰达数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34.09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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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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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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