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G62022BJ10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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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房山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3-0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3-28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2% |
专业服务机构 | 项目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 | G62022BJ1000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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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房山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2%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投资方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交易各方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并签署,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开拓市场与补充流动资金 |
基本情况 | 名称 | 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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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房山区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2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股东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 51 | |||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337.08 | 56961.85 | 26375.24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3489.11 | 8499.15 | 6375.24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22-12-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37005.2 | 174063.73 | 62941.47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8527.17 | 7102.88 | 6566.23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电力资本〔2023〕60 号《关于新源智储增发股份请示的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融资方员工持股平台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参与增资,增资价格与本次征集的外部投资方一致。 3、本项目公示期内,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对融资方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须与融资方签署《尽职调查确认函》(融资方处领取,融资方联系人:姜川,联系电话:13810254146)。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指定账户。 5、其他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须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意向投资方为法人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营业执照);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认缴出资额或目标募集规模或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或管理的基金规模证明)。 3、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意向投资方亦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增资。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方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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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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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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