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简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星精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MA3W83UL6Y | |||
设立时间 | 2021年02月23日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82号东方金石大厦707室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0000 | |||
法定代表人 | 尹长辉 |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 |||
企业总人数 | 共计: 0 人 | |||
在编 人,在岗 人 其他 人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 否□ | |||
前十位出资人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4月18日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总资产 | 0 | 0 | ||
流动资产 | 0 | 0 | ||
现金及银行存款 | ||||
应收账款 | ||||
其他应收款 | ||||
长期投资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总负债 | 0 | 0 | ||
流动负债 | 0 | 0 | ||
短期借款 | ||||
应付账款 | ||||
其他应付款 | ||||
长期负债 | ||||
所有者权益 | ||||
主要固定资产 | ||||
主要无形资产 | ||||
内部决策 | 内部决策 形 式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其他____ | ||
优先认购权 | √A.原股东放弃 B.原股东未放弃(□场内行权、□场外行权) □C.其他____ | |||
其他需要披 露 的 内 容 | 1、标的公司于2021年2月成立,因为受疫情及国际天然气行情影响,截止评估基准日一直未开展所有业务,企业尚未建账。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 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04953547F | |||
住 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1号45幢215室 | |||
法定代表人 | 尹长辉 | |||
注册资本 | 4000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自 然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交易说明 | 持股比例 | 100 | 拟转让比例 | 100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卫志华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13581638090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邮编 |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 其他 |
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新星精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支付 □B.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 若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则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协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需经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1万元竞价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保证金金额大于成交金额的,北交所将自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多余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如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③同意北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审批机关的要求;④负责与政府方面沟通协调冷能项目后续事项。 | |
交易价款托管结算 | √ A.由北交所托管结算 □B.自行结算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 设定 | 1、交纳金额: 0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3、处置方式: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退还。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北交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竞价产生买受人的,北交所以竞价产生的交易价格为标准计算收取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2)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以低于挂牌价格竞价的;(3)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4)《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
四、披露信息(公开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 |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投资方 | □A.信息披露终结。 √B.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C.变更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交易方式 | 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A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权重报价□) □B招投标 □C拍卖 □D其他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项目负责人 | 王雪 |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 010-66295597 |
部门负责人 | 陈列 | 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 010-6629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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